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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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 榛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同时也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中,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需要更加完备的市场经济,需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使市场经济得以完备,使全国统一大市场得以建立,必须有一条健康而有效的发展之路。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①参见吴敬琏、江平:《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经济学与法学家的对话》,《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 期。市场经济有好坏之分,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上,即法治的市场经济。②参见钱颖一:《走向好的市场经济》,《中国经济报告》2021年第4 期。我国自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所走的就是一条市场化改革之路,目标是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我国要建立好的市场经济,一方面必须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属性,另一方面需要有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在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因此,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法治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程度不断增强。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第一次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这是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一项重要政策安排,也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新举措。建设好全国统一大市场,势必对法治提出新要求,而法治化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要前提。

(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发展逻辑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本支撑和内在要求。①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人民日报》2022年4月10日。构建新发展格局是我国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作出的新的战略安排。2020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指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②参见《光明日报》2020年5月15日。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地就构建新发展格局发表重要讲话,更加明确了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进一步确定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③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新华社2020年11月3日。)为什么要构建新发展格局?其基本逻辑如何?

经济要发展,这并不局限于经济增长,而且还包含着重大的经济转型。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这一转变开辟了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空间,使中国经济走上一条持续高速增长的快车道。由计划向市场转变,主要是不断扩张市场的功能,由此形成了市场规模拓展和作用深化的进程。在市场规模拓展方面,开始是在一些计划空间的边缘为市场留出一定的调节领地。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一些农副产品可以进行市场交换,从而促进农村的农贸市场发展起来,此外,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又形成了城市的劳务市场,等等。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改革的主阵地由农村转向城市,市场因此有了进一步拓展的巨大空间。从市场的发展经历来看,城乡分离是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基础。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0 页。分工是交换的基础,因此,城市从来都是市场的集中地和发展基础。事实上,我国改革集中于城市后,市场也迎来了大发展。各种资源、生产要素都在构建自己的市场,从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从为辅的调节作用到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再到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市场还从国内延伸到国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几乎是同步的。这是一个绝佳的配合,因为在我国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只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无法取得明显成效的,在严重缺乏资本、技术和市场管理经验的情况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如果没有较强的外力助推,那是很难快速取得改革效果的。正是有对外开放的配合才使经济体制改革释放出巨大的经济增长效力。对外开放推动形成了“两头在外”的市场,即用外来的资本、技术和加工需求生产出商品,然后将这些商品卖到国际市场上。这是在国内市场还比较小、一些关键的生产要素还较缺乏情况下的必要选择。基于国外市场的开辟,又逐步形成了与国内市场相配合的局面,因此使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共同支撑了我国经济发展,而且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还应该看到,在逐步形成两个市场互相配合的局面中,国外市场发挥的主导作用是比较明显的,当然,这并不是一个规模问题,而是发挥作用的问题。在我国经济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国外市场的贡献有着明显的边际效应,发挥着重要的推动经济增长的增量作用。然而,这样的格局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国际经济形势和关系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征。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实现持续高速增长,并创造了一个“增长的奇迹”。自1978年起,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逐步加快并持续高速的增长轨道,到2021年的43年间,GDP年均增长率高达9.42%。①参见周天勇:《把中国建设得更好离不开经济中高速增长》,《网易研究局》2022年5月15日。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在近代以来的世界经济增长史上也堪称奇迹。正是借助这样的高速增长,中国经济实力得到快速提升,科技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空前改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②参见秦宣:《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式现代化(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专论)》,《人民日报》2021年4月20日。这样的结果对于自鸦片战争以来饱受欺凌、国力日衰的中国来说无疑是最让人振奋的。因此,中国人发出了自鸦片战争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强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③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求是》2021年第8 期。中国经济发展取得成功,一定程度地改变了世界发展格局,成为影响世界百年变局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这样的世界格局变化,各国的反应是不同的。对于我国来说,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中国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中国也为世界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对于被我们赶超的发达国家来说,这样的改变是他们不愿看到的。他们无法容忍中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大国对他们的赶超,更无法接受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挑战近500年来一直由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世界秩序。目前的世界发展格局因此呈现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依然快速发展的中国实施各种限制甚至打压。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少数传统发达国家或地区常常对我国冠以“非市场经济”等名号,并据此对我国实施若干歧视性待遇。④参见车路遥:《市场经济的法律尺度:结构分析与评判》,《法学评论》2021年第5 期。当然,与我国发展趋势相反的是发达国家面临着普遍的发展停滞的局面。缺乏生产力进步的新动力,高福利带来的发展负担、人口老龄化引起的沉重压力,等等,发达国家遭遇到二战以来的一个发展瓶颈期。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是1929—1933年爆发的经济大危机以来的最为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发达国家在这次危机中遭受重创,虽然这次危机并没有像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那样经历普遍的萧条和社会动荡,但是经济迟迟得不到恢复造成普遍的发展停滞。发达国家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下降,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几年间,中国为全球经济贡献了近40%的增量,比发达国家可能的贡献总和还要高出一半。⑤参见《中国为世界经济带来共赢期待》,《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12月16日。如此,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停滞,决定了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将直接影响我国对外开放以来“两头在外”经济循环格局,因此提出了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格局的新要求。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就是顺应这种形势变化所作出的重要选择。

新发展格局要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其战略基点是扩大内需。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口规模超过14 亿,而且又是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两相结合积累了巨大国内市场潜力。如何将这一市场潜力发挥出来,是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的新发展格局所必要的前提。把国内巨大的市场潜力释放出来,其重要途径便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因为更大规模和更加畅通的市场是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功能的必要条件。然而,要达成这样的目标,必须建设一个新的市场生态,因而对市场法治提出新的要求。

(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诉求

市场和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个重要基石。市场是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运行的。“看不见的手”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基于人们在市场中的利益追求。“看不见的手”也被称为价格机制,所标识的是一种利益信号,只有有利益诉求的主体才会对这种标识信号作出反应。既然市场是一个不同市场主体追逐利益的场所,那么发生在最大化其利益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很难和谐。于是,竞争、冲突、混乱就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势必出现的现象。这种现象实际上是市场有效性的一种代价。如何减少这种代价,必须有另外的配套制度,以避免和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这种配套制度便是法治。因此,人们把市场经济还看作是法治经济,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法治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主要在于规范市场发生的各种关系。首先,市场经济的基本活动是交换,而交换的前提是所有权,正如马克思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2 页。因此,商品交换其实质是所有权的交换。要实现所有权的交换,必须使“商品监护人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②同注①。。如此看来,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从一开始就离不开法律的介入,从而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有了特殊的意义。其次,市场经济运行还需要市场机制发挥积极作用,这又必须有各种法律来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市场机制被誉为“看不见的手”,市场主体在其引导下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着一定的经济活动。实践证明,这种看似没有计划的经济活动却包含了巨大的经济能量,并向市场提供了丰富而多样化的商品。这样的一种市场机制被亚当·斯密发现并揭示出来,从而开创了现代经济学发展的一条主流路径。然而,就是亚当·斯密也对自己提出的“看不见的手”有法律方面的需求,他主张尽量减少国家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但并不反对甚至要求法律对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障。最后,市场经济运行的有效性必须降低其交易的成本,而这正是市场失灵之所在,需要予以调节。在市场交易的诸多成本中,或者说在市场失灵的诸种情况下,法律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以及矫正市场失灵的比较好的手段,也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手段。此外,市场经济运行要保持一个可持续的生态系统,还有许多环节需要借助法律的支持。因此,离开了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或者缺乏法治的前提,市场经济运行很难持续,也很难高效。

法治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同样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下无法回避并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重要的在于统一,不仅要打通不同地域市场的堵点,而且要协调不同市场制度间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大国,在国家管理中存在着不同且多层次的地方行政单元,它们也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也要实现属于地方的经济利益。这样的行政管理体制势必对统一市场的形成产生一定的障碍作用。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如何消除这样的障碍,一个重要的选项便是制订更好满足全国统一市场运行的法律并加强其权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一个成熟社会的基本标志。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市场经济建设是我国仍有待加强的方向。①参见高铭暄、傅跃建:《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逻辑与实现进路》,《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4 期。一个健全的法治体系,有利于形成一个有效预期的环境,使市场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更大范围的市场中实施,自然会有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运行。另外一个选项是使地方政府的行为也要纳入法治体系,以极大地消除地方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去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畅通运行。当地方政府的行为也被纳入法治约束之下,就会大大地降低其采取其他手段实现自身利益的可能性。这样的法治化诉求,其实也是我党推动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节点要求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是一个系统,也是一种生态,其中有许多构成要素,之间又有协调要求。如果说这样的系统或生态具有整体性,并很难将此描述清楚,那么对构成该系统的各要素或该生态的各节点加以分析,自然是认识该系统或生态的出发点。

一个统一的全国大市场要求市场主体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平等而一致的权利。市场运行的基础是对市场主体产权的保护,无论是地方市场,还是全国市场,所有市场主体都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不仅要使市场主体在全国各区域市场得到平等的产权保护,还要使所有市场主体具有市场准入权利和在市场上平等竞争的保障。对市场主体不仅要予以平等的权利,而且还要有一定约束,即信用约束。

一个统一的全国大市场必须是各种要素和资源能够畅通地流动。市场是用来配置资源的。要素和资源在更大的市场流动意味着可以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为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使各个要素和各种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形成全国统一的要素市场和资源市场。现代市场的要素和资源越来越丰富,不仅使传统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本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地流动起来,而且还要使现代的技术和数据要素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自由流动。适应经济的绿色转型和实现“双碳”目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以更加有效地达成该目标。

一个统一的全国大市场还须有一个高水平统一的商品和服务市场。市场是用来交换商品和服务的。这是市场的传统职能,在一个局部的市场上,这一职能是能够较为顺利地实现,但在不同的市场上,这一职能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干扰,无法在不同的市场上顺利地买卖。这种情况在国际大市场上普遍地存在,而在一个国内市场情况会好得多,商品和服务原则上可以自由流动。然而,当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时,还是发现存在一些商品和服务自由交换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商品质量认证的全国统一标准、商品标准和计量的全国统一体系、消费服务的全国统一协调,都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做好的环节。

一个统一的全国大市场要求有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这是市场运行必要的制度安排,对于市场有序而良性运行至关重要。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支配,因此,以增加社会成本而扩大自身利益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理性选择。但是,这种只是个人的理性选择,会导致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严重地消解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此,对市场的监管成为市场运行特别是现代市场运行的必要环节。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来说,对市场监管提出的要求会更高,也更加严格。为此,要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提升市场监管能力,以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良性运行的必要保障。

一个统一的全国大市场无法回避对市场的宏观调控问题。市场失灵是市场运行中的常态。现代市场经济在对待这种情况时采取的是宏观调控或国家干预的手段。当然,国家在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也会出现政府失灵,于是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成为现代市场经济都要解决的问题。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自然也会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而且由于市场范围的扩大,这些情况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因此,规范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行为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考虑的一个环节。

(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介入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涉及诸多环节,需要打通诸多堵点,为此,可以选择的最佳手段便是健全法治体系,发挥好法治介入的作用。针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行的法治介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就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所涉及的各环节都作出了相应的改善和健全制度安排,核心在于发挥法治的功能。

针对市场主体,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有完备法律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主体的产权,包括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等。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有效活动需要有保障统一市场准入制度运行的法律,即制定全国统一清单的法律制度。市场主体的潜力得以发挥必须建立统一公平竞争制度,为此,应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市场主体对于市场经济运行很重要,同时保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也要对市场主体提出要求,重点是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相应地建立全国范围的、综括各种信用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估、咨询、惩治体系。

针对市场设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市场设施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性条件。现代市场需要的市场设施越来越复杂,形成全国性统一大市场需要的市场设施较为困难。为此,推动市场设施建设的法治化是解决其内在利益关系或矛盾的必要条件。现代市场设施包括现代物流网络、市场信息交互渠道、交易平台等,这些市场设施建设中,不仅传统的物流设施需要全国联通而必须协调好,而且新型的信息交流、交易平台建设必须有信息保护法律的支持。

针对市场要素和资源,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要素和资源是市场交易的对象,所谓资源配置就是使要素和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且配置市场范围越大,要素和资源价值越能得到充分利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其目的就是要在更大市场上释放要素和资源的价值。不过,打造全国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必须保证要素和资源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上畅通地流通。这对于法治提出特别的要求,以规范要素和资源能够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自由流动。土地是稀缺的生产要素,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土地利用价值不平衡,发达地区单位面积产值要远远大于欠发达地区单位面积产值。如此,便提出土地资源全国配置的需求。但如何配置,这涉及到土地异地置换所形成的利益关系。要调整这种利益关系,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跟进以及法律实施的协调。劳动力流动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本因素,目前,劳动力已形成在全国流动的态势也形成了全国各地竞争劳动力资源的态势,因此推出了各种吸引劳动力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各地发展经济是必要的,但由于这些政策的含金量不同,造成劳动力流动的配置效率下降,即过多的劳动力向政策条件较好的地区流动,显现出效率递减的趋势,而过多的劳动力流出的地区因为缺少劳动力特别是人才而对经济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此使本来正常的劳动力流通产生全国范围内劳动力效率整体下降的趋势。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旨在促进劳动力有效流动的法律制度越来越迫切。此外,随着数据要素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如何促进数据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流动,更是一个新型而复杂的问题,需要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相应的法律制度必须加快制定并有效实施,以解决数据要素快速发展而相应的法律制度不能及时跟进的问题。还有生态环境市场建设,是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新内容,需要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其交易的特殊性需要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针对商品和服务交易,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相对来说,商品和服务交易是市场的基本职能,也是法律制度保护较为完善的一个领域。不过,建设全国统一的商品和服务市场,需要完善已有的围绕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法律,如制定全国统一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市场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对商品质量评价、标准和计量体系完善都需要新的法律予以规定。对服务市场,特别是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的重点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完善纠纷协商处理办法,以加强对该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针对市场监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目前,虽然有对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安排,但面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扩大并升级监管制度。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平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稳定性、可预期性。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要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针对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强化对该行为的法律规范。垄断是市场有效运行的一大障碍,同时又是市场竞争的自然产物。反垄断是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必要手段。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下,垄断会获得更大的扩展空间,反垄断也提出新的任务。特别是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并不断向其他经济领域渗透的今天,垄断获得了新的扩展方式和空间。为此,必须创新反垄断法律,以实现在保护数据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尽量消除平台垄断带来的消极影响。此外,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并形成有效的法律保障。还要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建立实现全国统一的市场平等准入和退出的统一法律。

(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体系

建设法治化的市场经济,需要构建一个法治体系;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升级法治体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有法治介入,发挥法治功能。使法治有效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建立一个旨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体系。在市场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中,法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环节,我国也为此做了许多工作。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发展进入新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自然也提出更好地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使法治体系完善和升级的要求。

法治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需要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与法治保障体系,我国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包括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而必需的法治体系,也需要在五大体系上着力,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顺利建设和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涉及市场主体的产权确立与保护、市场交易在全国范围的畅通、市场监管的全国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的全国联通等等。这些目标的达成,不仅使每一个目标的实现都有相应法律规范的保护,而且还要使这些法律规范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如此,需要对目前颁布的一些旨在保护市场主体产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加以协调性处理,如果能够达成协调就予以保留,如果不能达成协调甚至相互冲突就予以撤销。此外,需要增加一些用来协调各地保护市场主体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引导和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实施更为关键,它是提升全国统一大市场运行法治化水平的关键环节。在法治体系运行中本来就存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效果不统一问题,即法律制定要达成的目标受到法律实施不力而大打折扣。这种情况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会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运行中不可能完全排除地方利益的诉求,而在追求地方利益的选项中很可能出现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运行的情形。因此,要保证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效运行不仅要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要保证这些法律规范制度得以顺利而有效地发挥作用。为达此目的,建设法治实施体系变得更加重要。

第三,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法治监督是法治实施的必要保障,提高法治监督的力度是提升法治实施的重要基础。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保障环节。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保证其权威性和全面性。按照我国的治理结构,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应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与党的监督。其中,使这一监督体系有效地发挥作用,最为关键的是监察监管法律监督。①参见徐安:《促进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检察日报》2014年11月3日。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面临不少困难且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监督手段和方式不足,对有的领域的监督还比较软甚至是空白,其自身也还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等现象。②同注①。面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构建的法治体系,健全法治监督体系、提升检察监管法律监督是必须提高的一个法治体系环节。

第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在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形成结构完整、机制健全、资源充分、富于成效的保障要素系统。③参见付子堂:《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求是》2015年第8 期。法治保障是确保法治高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建设法治保障体系,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体系坚强的政治保障;
其次要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体系必要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再次要有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体系必需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最后要注重中国特色法治文化,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需的文化保障。我国的一大优势是很好地发挥举国体制。举国体制发挥得好必须有规划性和系统性。在举国体制前提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体系,法治保障不仅是内含的要素,而且也是具有优势的要素,可以有效地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化事业构建,离不开党的全盘性、全布局、全方位的统筹规划。④参见李建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营商环境法治观》,《法学论坛》2022年第3 期。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核心和重要保障。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也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也要通过法治方式,也就是要建设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次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2022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将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概括为“1+4”,即在党章最高层次下,制定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实现与党内法规体系相契合,使党内法规体系成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的党的领导所遵循的基本规制,以更好、更规范地发挥党的正确领导。

(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效能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高水平法治经济。”①黄文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未来法治建设》,《东方法学》2021年第1 期。制定适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体系,是使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走上法治化道路的前提。使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运行更有效率,还需提高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的效能。提高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效能,除了法治体系健全并相互协调外,还涉及人、组织、技术等方面的条件。

第一,提高人们法治认识水平和改变人们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化是必由之路。开辟好这条路,关键在人,而且在人的法治认同和法治思维。法治认同关系到作为市场主体的人能否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轨道。市场的最基本要素是人的经济活动,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人的经济活动变得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复杂,对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与法律法规可能产生的冲突会增加。固然这需要健全法律法规并增加其权威,但强化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认同会变得更加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法规执行的成本,也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全国统一大市场有效运行。达成此目的,使人们法治认识水平得以提高,还需要改变人们的法治思维能力。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构建相应法治体系的重要基础。我国已进入依法治国的新阶段,这需要以形成人们的法治思维为基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必须以建设法治化市场经济为具体方向。实现这些新目标最终需要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并对人们的法治思维提出新要求。

第二,创新国家整体协调机制和提升企业规范化竞争能力。加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协调性是必然要求。国家和企业这两种组织必须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各自具有的功能发挥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化的不同作用。全国统一大市场关键在于统一,因为在我国推行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一直都在强调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而且市场机制运行也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因此,并不能说我国的市场是局部化的,也不能说我国的市场不是全国的。但是,实际的市场经济运行还是有一些不统一的地方,存在着一些全国统一市场实施中的问题。我国提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实际上要解决的是一个程度问题,而且是在我国进入发展新阶段突出的一个问题。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法治化,而法治化的实现必须全国协调,这既是法治本身的要求,也需要国家发挥其协调作用,使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如此也就突出了国家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必须发挥协调作用的要求。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进程中一定会使企业面临更加充分的竞争,这自然会形成一个对更加规范的市场的期待。只有形成这样一个规范化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竞争,企业的潜力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释放,反过来也才会推动市场的规范化运行水平,使市场法治化变成巨大的市场效能。

第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将市场法治化建立在新技术基础之上。市场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密切相关。近代以来的科技革命不仅推动了生产力大发展,也推动了市场经济大发展。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交易信息处理、市场交易对象扩大,都离不开一定的技术支持,并随技术革命达到一个新水平。市场的法治化水平也离不开技术支持。“从技术发展与法律的关系来看,法律往往落后于技术发展,但另一方面,技术又是在法律框架下发展的,有时法律会限制技术的发展,反过来,技术发展是推动法律发展的源动力。”①熊秋红:《刑事司法中的人工智能应用探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6 期。更高水平的市场法治化对技术提出新要求,而新技术的诞生又支持市场进行法治化创新。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也存在如此的逻辑,幸运的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引发的新技术对于我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其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为市场的扩大和统一提供了绝佳的发展机会。而且它可以同市场法治化相契合,一方面使统一的大市场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使统一大市场有了更多联通的手段。在过去的市场法治化建设中总有一些力不从心的问题,其中可能有实施的成本问题,也有技术支持不力的问题。因此,探索新技术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结合路径,实现新技术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化相契合的制度,无疑是提升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功能所努力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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